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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现场指认的启动程序。为防范办案风险、节省诉讼资源,笔者认为,刑事现场指认程序的启动应限定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侦查人员向侦查机关负责人申请启动刑事现场指认程序。主要情形包括:讯问时发现犯罪现场遗留有尚未勘验检查的物证或者书证等证据,需要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指认才能提取到;侦查人员通过讯问、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不能还原案发过程,或者虽然能基本还原但存在逻辑上的矛盾需要通过指认来进行排除;侦查人员通过其他途径或方法获知犯罪现场,需要犯罪嫌疑人指认予以确认。具体程序如下:侦查人员认为符合以上特定条件需要启动刑事现场指认程序,应向侦查机关负责人申请启动该程序,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侦查人员向看守所申请提出犯罪嫌疑人至现场,经看守所负责人批准并经驻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监督后提出犯罪嫌疑人至现场指认。看守所应做好出入所登记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工作,并做好文书记录,确保侦查机关在所外对犯罪嫌疑人没有进行人身伤害。

二是犯罪嫌疑人申请进行刑事现场指认。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己提出的刑事现场指认,侦查机关负责人一方面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另一方面应谨慎对待其去现场指认时的安全问题,防范其凭借现场指认可能脱逃、自杀、自残的风险。从看守所提出犯罪嫌疑人时仍然需要通过看守所负责人的批准,并经身体检查和出入所登记,邀请驻所检察官进行监督。

2.刑事现场指认程序配套机制的构建。一是完善见证人制度。笔者认为刑事现场指认过程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参与。一名见证人应为驻所检察官或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同时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设置包含本地人大代表在内的见证人库,从见证人库中抽取且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关联的见证人一名或一名以上。

二是完善刑事现场指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机制。应做到在启动刑事现场指认程序时告知其所有相关权利义务,并声明对于在指认过程中可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可以向在场见证的检察官提出现场控告。现场指认程序中,侦查机关应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侦查人员在指认活动中尽量穿着便衣,避免媒体参与到指认活动中,并保护好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受到激愤群众的伤害。

三是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议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引入到刑事现场指认程序中来。具体而言,刑事现场指认的同步录音录像应从办理犯罪嫌疑人出看守所登记手续时开始录制,中间不能中断,终于犯罪嫌疑人被送回看守所进入监区时。由于意外情况导致同步录音录像被中断的,侦查人员应进行说明,现场见证人及见证检察官须进行签字确认。

四是适时引入律师在场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也意味着在某些侦查活动中律师可以在场,笔者认为刑事现场指认程序中律师在场是一种实践需要,也是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合法化的一种途径。建议在命案的现场指认活动中应有律师在场,其余案件可以让律师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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